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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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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所定义的“传销”还是上个世纪的事。二十年间这病毒几经变异,早已不复当年的面目,现在绝大多数团伙甚至都不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只是单纯地欺诈和拉人头(活跃在广西等地的“纯资本运作”就是明证)。在我看来,“传销”二字本身就有待商榷,既然没有“销”,也就谈不上“传销”,它就是明明白白的诈骗。它扰乱的不仅是市场秩序,更是基本的公序良俗;它不仅骗钱,而且害人,乱人心智、坏人健康、毁人家庭,如果把这时代的道德比喻成一个满身流血的病汉,传销者干的就是往他身上一把一把地洒盐。

按照《刑法》,普通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盗窃罪甚至可以判死刑,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社会危害更大,对人的摧残更深,量刑却明显过轻,对普通传销行为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我看来,这样的刑罚似乎过于仁慈了。

如果可能,我希望给这种罪行以更准确的命名(例如参照国外法律,将之命名为“金字塔诈骗计划”),在刑法中单独列罪,或者归并到“金融诈骗罪”或“非法集资罪”。与它所犯下的巨大罪恶相比,除了死刑,再重的刑罚都不算过分。

金字塔诈骗计划在所有国家都是犯罪行为。我们虽然在一九九八年取缔了传销活动,但大多数国民都对此问题不清不楚、不明不白。常见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认为传销在国外是合法的,只有在中国才是被禁止的;

二、认为传销是进步的新事物,而传统的卖场销售是落后的旧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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