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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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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本月15日的早晨,即杰布逊商业公司发生抢劫的那天早晨,你和科尔宾夫人谈过话没有?”

“是的,先生。谈过。”

“你问了她关于她丈夫头一天晚上的活动吗?”

“等一会儿,”梅森插道,“我反对这种提问,因为县治安官和科尔宾夫人的任何谈话都不可以用来反对被告科尔宾。另外,在此情形下妻子是不能作证反对丈夫的。因此,她所说的任何话都是对此条规则的间接违反。而且,我反对还因为这个问题牵涉到传闻证据。”

哈斯韦尔法官看起来在沉思,然后说:“我觉得梅森先生似乎是对的。”

“这么说吧,县治安官先生,”地方检察官说,“你15日早晨是否从科尔宾夫人那儿拿走一些钱?”

“反对,因为这一点无效、无关、也不重要。”梅森说。

“阁下,”弗拉什尔变得急躁起来,说,“这是我方陈述之关键所在。我们建议来证明被盗的20美元钞票中有两张在科尔宾夫人手里。”

梅森说:“除非指控能证实纸钞是科尔宾夫人的丈夫给她的,否则该证据无效。”

“情况正是如此,”弗拉什尔说。“那些钞票恰恰是被告给她的。”

“你怎么知道的?”梅森问。

“她告诉县治安官的。”

“那是传闻证据。”梅森厉声说。

哈斯韦尔法官坐不住了:“看来情形有些特别了。你不能把他妻子算作证人,而且我也认为她和县治安官说的话作为证据无效。”

“好的。”弗拉什尔有些孤注一掷了,“在这种情况下,阁下,我们有夫妻共同财产法。钱现在在科尔宾夫人手中,既然她是被告的妻子,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它也部分地属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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