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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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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村幸子被杀约一年之后,东京地方法院以杀人罪判决冈野

正一无期徒刑。《刑法》第199条规定对杀人者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官要求处以死刑,但判决减刑一等。

“证据”是案发的29日晚9时许,冈野外出归来时穿的运动衫左袖口上的血迹和右袖口上的污点。血迹同被害人枝村幸子的O型血型一致;污点是呕吐物,被害人被杀时曾有呕吐物,经验查,二者一致。

还有指纹。枝村幸子的房间附近有许多冈野正一的指纹,门把手、椅子扶手、桌子边、门边的墙壁、橱柜中的咖啡碗上都有。指纹有新的,也有旧的。冈野平时经常到枝村的房间里去,所以他的指纹新旧都有,不过新指纹是不是作案时留下的,一时难以断定。

冈野说29日晚上8点左右进入幸子的房间时,幸子已经死了。如果真是这样,作案就在此之前,因此冈野8点左右留下的指纹就不能说是作案时的指纹,而是作案时间之后的指纹。这是被告冈野的辩解。然而,判决接受了检察官的指控,驳回了被告和辩护的辩解。

勒在枝村幸子脖颈上的丝纱巾上有幸子的淡淡的指纹,没有冈野的指纹,这条纱巾是幸子的,原来挂在衣橱里,作案时被当作绞杀凶器。

“纱巾上没有被告的指纹,是因为被告没使用过那条纱巾,因而不是被告所为。”辩护人辩解。

“丝纱巾在绞杀时拧皱了,凶手是用力拌的,柔软的丝织物上很难附上指纹,而且这样拧也很难查验出指纹。”检察官反驳道,“被害人穿的衣服肩膀和靠近肩膀的背上以及手腕部分,都查验出有被告的指纹,因为身上的衣服是化纤织物,质地厚硬。这不是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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