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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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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野正一上述的理由是违反《宪法》和事实认定有误。

辩护人的理由书提出证据能力无效。

审判的证据能力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中之一是自供的任意性。

《宪法》(第38条)规定,强制、刑讯、胁迫下的非任意性自供和长期非法拘留、拘禁后的自供也不能作为证据。(该条第2款)有非任意嫌疑的自供也不能作为证据。可以将自供作为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时,也不得将自供作为推一证据,必须具有其它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有物证和人证。物证是足以证明某人犯罪的物质,如凶器、指纹、脚印。衣服等。人证系指证人的当庭供述,其中,在严格限制下,听人传说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

除直接证据之外,还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通过证明其它事实,来证明犯罪事实。

这些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由法官判定。判定要听凭法官的自由心情,这叫做“自由心证主义”。为此,作为法官判断材料的证据必须真实可信。所以,只有在法庭上进行合法调查后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材料。

—以上简要叙述了证明犯罪的审理过程,现在从后者来说冈野。在实施犯罪的当时,他穿的运动衫袖口上附上了被害人枝村幸子的鼻血和嘴里流出的呕吐物,此外还从被害人尸体所在房间里采集到冈野的新指纹。这些是物证。

冈野对此也不否认。但他声称是在发现尸体,抱起被害人上半身时,衬衫袖口上沾上了血迹和污物。

证人有冈野的妻子和子、他的公寓管理人、佐山道夫、福地藤子、被害人公寓的住客、香烟店主妇等。

然而,他们的证言都没目击冈野的犯罪,或没直接证明他犯罪。冈野的妻子和子供述了丈夫在案发的5月四日晚7时35分离开公寓,9时返回的前后情形和丈夫平素的性格及生活情况,这是间接证据;只是,由于妻子作伪证也不能起诉(可以否决证言),因而没有证据能力,只能作为某种程度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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