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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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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纳马《太宗实录》内纳马数缺1407年数字,1419年数字记载错误,应照《校勘记》改正。图表七所载,其中除一次例外不计,所有数字近于直线式之上升。1403年只有马37 933匹,至1429年达1 736 618匹。

图表七永乐年间

纳马数额

(单位:马千匹)笔者推测,此项数字,并非出于实际的统计,而系官方根据预定之繁殖率计算。实录所载1421年较1420年增 21%,1422年又增10%,1423年又增33%,1424年又增10%。如此循环不绝,事实上不可能,因当日官方民间均无法供应如此大量之繁殖也。(以上百分率均近整数,亦属可疑。)又即可能时,政府调查审核机构,亦不能将100万以上的马匹登记无误也。

按:明初马匹由进贡及购买之方式,取自朝鲜、辽东、云贵各地,永乐又向撒马克罕(Samarkand)等处收购。所得马除官方使用外,即“寄养”于民间。北直隶、河南、山东若干府县列为“养马地”。“五丁养马一匹,免其粮草之半”。即系减轻田赋,以作养马代价。凡种马倒死,“孳生不及数”,民间均须贴补《太宗实录》1667,《大明会典》,1516,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15世纪末叶事例:种马三年须生二驹。陆容作《菽园杂记》,自称于1477年奉命“印马”,所见马均孳生不如额,由养马民间,出资赔补陆容《菽园杂记》(记录汇编本),18125~26。。永乐年间之马匹数量大概出自纸面计算,更可由继任洪熙帝朱高炽登极诏书之辞语揣得之。洪熙之与民更始,继位时宣称:“各处军民有因追赔孳生马匹,为官府所逼,不得已将男女妻妾典卖与人者,诏书到日,官府悉为赎还”《仁宗实录》,页0015。。其辞句以仁慈为怀,可以保全官僚主义之道德立场。但所谓悉为赎还,恐难于事实上办到。而且逼后则赎,赎后则逼,则在陆容书中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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