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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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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这时的高层机构,是英皇与议会(parliament)间牵强的平衡。封建制度间的安排,英皇平时以他自己土地的收入供应他政府的开销,只有特殊情形才能召开议会请求津贴(subsidy),不能随便抽税。17世纪的冲突一开,双方都用成例作借口,其实则目下的发展,早已超过成例之外。亨利第八别出心裁的宗教改革,使英皇成为英国教会的首长,已把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吹成半个教皇。一到17世纪,民间的趋向则是信男信女做主的一种集会性质的教会。17世纪初期的使用司法权也发生争执。因为普通法不能对付新社会的问题,一个补救的办法,则是英皇的“特权法庭”(prerogative courts)。这些法庭的取舍,各书所叙不同。但一般包括皇廷牧师的法庭、财政大臣的法庭、英皇巡行法庭、高级委员会(High Commission)的法庭(管宗教事宜),和“星房”(Star Chamber)法庭(管刑事)。这些法庭不用普通法,而以“公平法”(equity)为准绳。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种法律观念,以天理良心做主,也受有罗马法及教会法影响,在它裁判之下,案情处置以合情理(equitable)为原则,对于是否合法(legal)倒没有提及(合法务必遵成例),足以打破普通法凡事推宕,坚持以前没有做过的事统统不能做的习惯。这程序已开始于16世纪,只是一到17世纪,英皇已因税收和宗教两桩大事不孚人望,议会派更怕皇室用公平名义自作主张,去支持寡头政治。所以内战前夕,议会通过法案,将当中最犯众怒的两个特权法庭即高级委员会和星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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